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216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大港多利宝超市,地址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大港街道新禧路30号紫竹苑10幢。
经营者:肖家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大港多利宝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