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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广铨与汕头市鹏捷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中雄五金塑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88号
案件名称区广铨与汕头市鹏捷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中雄五金塑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区广铨,汕头市鹏捷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中雄五金塑胶厂,黄前雄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区广铨,男,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汕头市鹏捷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谢楚明。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中雄五金塑胶厂(经营者:黄前雄,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黄前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本院审理原告区广铨诉被告汕头市鹏捷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中雄五金塑胶厂、黄前雄侵害专利号为ZL20133058××××.7、名称为“学步车(3288)”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广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区广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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