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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051号之一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等与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新郑市龙湖镇剑峰卫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051号之一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剑峰卫浴商行。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瀑布公司)、原告王子儒与被告福建安溪城关剑锋水暖器材厂(以下简称剑锋水暖器材厂)、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剑峰卫浴商行(以下简称剑峰卫浴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被告剑锋水暖器材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作出(2017)豫01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剑锋水暖器材厂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后被告剑锋水暖器材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豫民辖终88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告剑锋水暖器材厂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厦门金瀑布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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