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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天津瓦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16民初2597号
案件名称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天津瓦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天津瓦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97号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展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瓦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东区8号楼A810室。

法定代表人:陈松香。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瓦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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