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27号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万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成,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工作人员。
被告:新郑市赵有军生鲜肉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西侧与双湖大道交叉口向南300米路西阿里菜市场。
经营者:赵有军。
被告:李玉齐,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贵,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赵有军生鲜肉店、李玉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