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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赵有军生鲜肉店、李玉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27号
案件名称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新郑市赵有军生鲜肉店、李玉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赵有军生鲜肉店;李玉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27号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双汇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万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成,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工作人员。

被告:新郑市赵有军生鲜肉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西侧与双湖大道交叉口向南300米路西阿里菜市场。

经营者:赵有军。

被告:李玉齐,男,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贵,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赵有军生鲜肉店、李玉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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