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653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F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周巷郁文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镇东新村新周塘路***号。
经营者:叶郁文。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周巷郁文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2017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