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21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ELES,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佛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尼卡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
被告:义乌市藤舜饰品商行。
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朱宅村A区**幢*单元。
经营者:蔡佐舜,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藤舜饰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