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80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鳌翁麻将机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孝子祠**幢***室。
经营者:翁建明,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鳌翁麻将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