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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普宁市耿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辖终159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普宁市耿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宁市耿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宁市耿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斗文村二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进攀,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RamiS.Yanni,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原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柳州东路205号北外滩水城九街区商业中心。

经营者:胡剑。

上诉人普宁市耿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耿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易买得百货超市店(以下简称易买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耿隆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市,故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虽然耿隆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市,但本案的另一被告易买得超市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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