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叶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448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叶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叶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44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被告:叶杨,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叶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