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87号原告:北京环科环保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北营房中街59号-3。
法定代表人:金大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堂,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418B室。
法定代表人:郭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张卫,北京视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环科环保技术公司(简称环科环保公司)诉被告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泷涛科技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环科环保公司诉称:原告为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在2014年至2016年间,原告承担了“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装备研发与示范”的科研项目,该课题产生的科研成果由原告负责推广。
原告于2016年4月完成《北京市科委2014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技术装备研发与示范项目技术报告》,并通过结题审计。
2017年初,原告发现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强旋流燃料分级超低氮气体燃烧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201620083228.6(简称涉案专利)。
因发明人为原告参与上述课题研发的技术人员,且该专利与原告参与研发的课题密切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涉案专利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原告。
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专利的申请权为原告所有。
2017年8月28日,原告环科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环科环保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环科环保技术公司撤回对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环科环保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