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03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桂霞,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育展,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桂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雯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梁桂霞及其辩护人林育展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始,被告人梁桂霞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三一钟表城719房经营销售假冒CASIO、LONGINES、TISSOT、OMEGA、TAGHEUER、HUBLOT、FOSSIL、BREGUET、ROLEX、MONTBLANC、PANERAI、BVLGARI、CARTIER、BREITLING、AP、FRANCKMULLER、CHOPARD、RICHARDMILLE、PATEKPHILIPPE品牌的手表。
2017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梁桂霞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三一钟表城719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安人员现场缴获并扣押了假冒CASIO品牌手表318块、假冒LONGINES品牌手表200块、假冒TISSOT品牌手表300块、假冒OMEGA品牌手表134块、假冒TAGHEUER品牌手表197块、假冒HUBLOT品牌手表634块、假冒FOSSIL品牌手表200块、假冒BREGUET品牌手表72块、假冒ROLEX品牌手表360块、假冒MONTBLANC品牌手表110块、假冒PANERAI品牌手表36块、假冒BVLGARI品牌手表150块、假冒CARTIER品牌手表320块、假冒BREITLING品牌手表47块、假冒AP品牌手表80块、假冒FRANCKMULLER品牌手表52块、假冒CHOPARD品牌手表80块、假冒RICHARDMILLE品牌手表26块、假冒PATEKPHILIPPE品牌手表34块(经统计,共价值人民币486290元)、蓝色送货单3本和白色送货单1批(经统计,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8410元)。
截止至2017年4月6日,涉案CASIO、LONGINES、TISSOT、OMEGA、TAGHEUER、HUBLOT、FOSSIL、BREGUET、ROLEX、MONTBLANC、PANERAI、BVLGARI、CARTIER、BREITLING、AP、FRANCKMULLER、CHOPARD、RICHARDMILLE、PATEKPHILIPPE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钟表、手表。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缴获的假冒手表等物证,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梁桂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桂霞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桂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桂霞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护称:一、被告人梁桂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二、被告人梁桂霞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积极诚恳;
三、涉案假冒手表基本上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较小;
四、被告人梁桂霞的身体情况和家庭情况特殊,不适宜继续羁押。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梁桂霞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始,被告人梁桂霞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三一钟表城719房经营销售假冒CASIO、LONGINES、TISSOT、OMEGA、TAGHEUER、HUBLOT、FOSSIL、BREGUET、ROLEX、MONTBLANC、PANERAI、BVLGARI、CARTIER、BREITLING、AP、FRANCKMULLER、CHOPARD、RICHARDMILLE、PATEKPHILIPPE品牌的手表。
2017年4月6日17时许,被告人梁桂霞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三一钟表城719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安人员现场缴获并扣押了假冒CASIO品牌手表318块、假冒LONGINES品牌手表200块、假冒TISSOT品牌手表300块、假冒OMEGA品牌手表134块、假冒TAGHEUER品牌手表197块、假冒HUBLOT品牌手表634块、假冒FOSSIL品牌手表200块、假冒BREGUET品牌手表72块、假冒ROLEX品牌手表360块、假冒MONTBLANC品牌手表110块、假冒PANERAI品牌手表36块、假冒BVLGARI品牌手表150块、假冒CARTIER品牌手表320块、假冒BREITLING品牌手表47块、假冒AP品牌手表80块、假冒FRANCKMULLER品牌手表52块、假冒CHOPARD品牌手表80块、假冒RICHARDMILLE品牌手表26块、假冒PATEKPHILIPPE品牌手表34块(经统计,共价值人民币486290元)、蓝色送货单3本和白色送货单1批(经统计,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8410元)。
截止至2017年4月6日,涉案CASIO、LONGINES、TISSOT、OMEGA、TAGHEUER、HUBLOT、FOSSIL、BREGUET、ROLEX、MONTBLANC、PANERAI、BVLGARI、CARTIER、BREITLING、AP、FRANCKMULLER、CHOPARD、RICHARDMILLE、PATEKPHILIPPE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钟表、手表、计时器等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桂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手表的照片,案发现场档口照片,抓获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售单据,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案说明,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证书和价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代理人委托书和商标注册证等材料,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证证明和价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等材料,卡西欧(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证书和价格证明、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等材料,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证证明和价格证明、代理人委托书和商标注册证等材料,证人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7】046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被告人梁桂霞的供述,被告人梁桂霞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桂霞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桂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梁桂霞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桂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被告人部分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初犯、认罪态度好等理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梁桂霞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桂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手表共计3350块(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