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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任丘市云昊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民终484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任丘市云昊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任丘市云昊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4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系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男,汉族,1976年8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系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任丘市云昊铝塑门窗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议论堡乡阁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本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捆,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涛,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慧军因与被上诉人任丘市云昊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昊门窗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慧军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云昊门窗公司的起诉,云昊门窗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慧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云昊门窗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初556号民事判决;

准许马慧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马慧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马慧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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