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965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特别授权代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特别授权代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浩彪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新村***号。
经营者:罗俊。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浩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浩彪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及邮寄费2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