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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8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张森香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181民初5378号
案件名称5378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开发区张森香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张森香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37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张森香烟店,经营场所:丹阳市开发区蒋家村农行宿舍6-1-17。

经营者:张志刚。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张森香烟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白酒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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