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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福铨、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夹江县秉文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576号
案件名称林福铨、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夹江县秉文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福铨,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夹江县秉文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576号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菁,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夹江县秉文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

法定代表人:李佳。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与被告夹江县秉文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2000××××.3、名称为水写卷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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