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增滘南约334号B栋。
法定代表人:徐铃,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凤凰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天才岗15号A3。
法定代表人:容晓,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凤凰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南洋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