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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李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宏松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97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李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宏松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李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宏松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976号原告:广州市李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一社新石路303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道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菁、黄纯,均为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宏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开元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强、郑莹,均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广州市李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宏松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54××××.9)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李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李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李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1.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李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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