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吴华,男,汉族,1985年5月2日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福艺铜门厂,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白兔镇兔东。
投资人:史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琪,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句容福艺铜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