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90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实睿福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玉泉路65-11一层6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召召,男,北京实睿福乐经贸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实睿福乐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实睿福乐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