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26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吉福盛副食品商店,经营场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后蛟村老菜场,经营者余宣忠,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柳城畲族镇县前村县前横街。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吉福盛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