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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兴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与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基调家居用品经营部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181号
案件名称宁波德兴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与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基调家居用品经营部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德兴家私制造有限公司,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基调家居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德兴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联升村。

法定代表人:沈显韵,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01-1-2层。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基调家居用品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边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B303号。

经营者:陈文燕,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宁波德兴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兴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将杭州大都会家居博览园基调家居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基调家居用品经营部)作为原审共同被告之一诉至原审法院,并提供了(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14905、15366号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了基调家居用品经营部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且对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

因此,基调家居用品经营部是本案适格的原审被告,原审法院作为基调家居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且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德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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