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1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香禄,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荣长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芳,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6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的规定,一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广州华美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该址在一审法院管辖区域之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广州华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广州华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州华美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属民诉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应当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62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成都华美公司未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华美公司以广州华美公司使用与其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志进行宣传和销售,侵害了成都华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因此,本案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被告广州华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一审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民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不属“重大影响”的情形,广州华美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