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836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东城顺意门配批发部,经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4街12号。
经营者:张井菊,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东城顺意门配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