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0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泸州大世界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玄滩镇泸荣街***号。
法定代表人:徐中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及军,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蜀国春酒厂。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龙凤乡灰桥村*组。
法定代表人:孙华丰,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泸州泸坪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兆雅镇兆雅街村。
法定代表人:赵丽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泸州大世界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蜀国春酒厂、泸州泸坪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泸州大世界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