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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华裕超市、刘卓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终92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荔湾区华裕超市、刘卓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荔湾区华裕超市,刘卓荣,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华裕超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信路120、122号物业首、二层。

经营者:刘卓荣。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卓荣,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钊、杨立明,均系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义、黄琦,均系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华裕超市、刘卓荣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华裕超市、刘卓荣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华裕超市、上诉人刘卓荣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华裕超市、上诉人刘卓荣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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