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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万义与朱光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0656号
案件名称凌万义与朱光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朱光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656号原告:凌万义,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光千,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凌万义与被告朱光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凌万义于2017年9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万义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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