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仁源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楼社区岗下村二房路**号。
经营者:李辉煌,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创美工艺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邮电南路30号。
经营者:杨周琴,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台州市黄岩乐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双企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钟海斌,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李辉煌,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上诉人平阳县仁源工艺品厂(以下简称仁源厂)、平阳县创美工艺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创美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台州市黄岩乐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辉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0民初631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仁源厂、创美经营部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浙江台州市黄岩乐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主张创美经营部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由仁源厂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在原审中提交了(2016)浙台正证字第6687号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予以证明。
由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信息网络环境中,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仁源厂、创美经营部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