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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欧司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551号
案件名称551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欧司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欧司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551号原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辉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欧司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欧司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原告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贺 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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