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峰区晨旭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5民初64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峰区晨旭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文峰区晨旭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初6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晨旭烟酒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东段路南义乌商贸城旁**号。

经营者:王彦玲。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峰区晨旭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