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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区键慧通信器材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2264号
案件名称端州区键慧通信器材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端州区键慧通信器材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2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端州区键慧通信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号“好世界购物中心”首层***号商铺。

经营者:何雄威,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力,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端州区键慧通信器材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端州区键慧通信器材店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上诉状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85元。

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端州区键慧通信器材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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