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1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趣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胡哲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野森,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福州趣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9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由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引起的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本案原告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原告神马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该址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趣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趣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趣读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7)粤0106民初9362号民事裁定并把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并非被告住所地也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应移送趣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神马公司未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神马公司认为趣读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在线电子出版物上使用与神马公司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神马”商标,侵害了神马公司的商标权,因而提起诉讼,本案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侵犯商标权案件中,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本案中,神马公司认为趣读公司通过网络侵犯神马公司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虽然被诉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但该地并非法律规定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神马公司可以在趣读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以及该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亦非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法院,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趣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由于趣读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该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涉及侵害商标权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该院处理。
综上,趣读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936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