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终1073号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贵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余家湖村委会西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闫元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凯,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雄,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洲际饭店公司(Inter-ContinentalHotels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拉维尼亚路3号。
法定代表人:塔梅林?柯利(TamilynCollie),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静,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北金贵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洲际饭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洲际饭店公司提出中止审理请求。
事实和依据:在本案诉讼期间,金贵源公司申请的“金贵源洲际酒店JinguiyuanIntercontinentalHotel”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洲际饭店公司已于2017年5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与金贵源公司上述注册商��效力及状态密切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洲际饭店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金贵源公司“金贵源洲际酒店JinguiyuanIntercontinentalHotel”注册商标无效,该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涉及到金贵源公司上述商标的效力,本案的审查须以金贵源公司上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结果为依据,故应中止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