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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华与中山市世淇灯饰厂、周中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991号
案件名称张荣华与中山市世淇灯饰厂、周中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荣华,中山市世淇灯饰厂,周中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991号原告:张荣华,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世淇灯饰厂,住所地中山市横栏。

投资人:周中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中彬,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荣华因与中山市世淇灯饰厂、周中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22××××.3)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中山市世淇灯饰厂、周中彬立即停止侵权ZL20143022××××.3号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中山市世淇灯饰厂、周中彬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中山市世淇灯饰厂、周中彬赔偿张荣华经济损失50000元,公证费1400元,律师费5000元;

3、判令中山市世淇灯饰厂、周中彬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荣华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荣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荣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为605元,由张荣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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