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469号之一原告:康恩泰有限公司(ConsitexS.A.),住所地瑞士共和国世达比奥6855,利奥南特路**号(ViaLigornetto13,6855Stabio,Switzerland)。
特别代表人:保罗·奥兰迪(Paolo)。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8号1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204843908。
法定代表人:张豫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升运,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恩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润山东方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康恩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恩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恩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康恩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