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5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恩平市金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横陂镇环市路。
法定代表人:温英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68号。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山市坦洲镇郭静五金建材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号汇乔金色名都*层70卡。
主要负责人:郭静,该建材行经营者。
上诉人恩平市金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中山市坦洲镇郭静五金建材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恩平市金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
作为上诉人,恩平市金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恩平市金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