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330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永正汽车配件销售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经营者刘阳,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永正汽车配件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永正汽车配件销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