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47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唯欧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彭国成。
被告:宁波洁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林初乐。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唯欧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洁达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