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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唯欧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47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唯欧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唯欧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洁达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47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唯欧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彭国成。

被告:宁波洁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林初乐。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唯欧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洁达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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