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706号原告:河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华悦商务广场15层1506号。
法定代表人:张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琳,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系公司职员。
被告:商丘百事通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雎阳区南京路南盛世华城1号楼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杨冬,总经理。
被告:杨冬,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携程百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百事通旅游有限公司、杨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河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