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鸿鑫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3676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鸿鑫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鸿鑫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67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马龙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鸿鑫副食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

个体经营者:伍先和,男。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鸿鑫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被告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因此,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