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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临沂朗星杯业制品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883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临沂朗星杯业制品厂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临沂朗星杯业制品厂,山东泽宇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883号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伟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朗星杯业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香,经理。

被告:山东泽宇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士胜,经理。

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朗星杯业制品厂、山东泽宇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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