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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影与成都市赞不绝口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126号
案件名称吴影与成都市赞不绝口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影,成都市赞不绝口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126号原告:吴影,女,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顺喜,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赞不绝口小吃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肖二南巷*号附*号。

投资人:向发明。

原告吴影诉被告成都市赞不绝口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吴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影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赞不绝口小吃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影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吴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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