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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廊坊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10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廊坊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廊坊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初115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魏江倩,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开街南侧永明路西侧香城壹号B区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季欧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潮,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该公司职员。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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