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初60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美鑫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装潢材料市场58号(开发路***号)。
经营者:宋杨,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美鑫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