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363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李介彬商店(经营者李介彬),经营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永和农贸市场内。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李介彬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9元,减半收取计479.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