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15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新讯捷手机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东兴街庆丰中路*幢****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8B7HU05。
经营者:周丹,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平,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金广捷通讯器材批发部。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国路中兴广场*号楼******号营业房。
经营者:苏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忠席,该批发部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梧桐新讯捷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应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追加嘉兴市南湖区城东金广捷通讯器材批发部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2017年9月8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