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初629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林,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菊,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红花岗区红城科技数码经营部。
经营场所,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财富国际广场一楼A12号。
经营者:李涛,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灵,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红花岗区红城科技数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本案纠纷已经和解的事实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的500.0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