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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光力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大顺灯饰电器门市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441号
案件名称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光力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大顺灯饰电器门市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中山市光力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大顺灯饰电器门市部,张海军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441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ROBINSONIANSCOTT,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光力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邵明英。

被告:中山市古镇大顺灯饰电器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张海军。

被告:张海军,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光力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大顺灯饰电器门市部、张海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2300元,由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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