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7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53号。
负责人:李朝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长官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长官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经理。
被告:张建明,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宁津县。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与宁津县长官加油站、张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