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256号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耿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东阿县盛世隆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北环路东首。
投资人:陈玉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利丽,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登洋,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东阿县盛世隆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省东阿县盛世隆加油站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